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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把“劳模”领导构陷入监狱的78种方法

2025-06-07 11:40:28    来源:    阅读:

曾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表彰的黄骅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赵恩亭,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河北省劳动模范、沧州市人民满意的公仆、黄骅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人大代表。

因没有跟周本顺背景的黄骅市市长潘海瀛同流合污搞贪腐、没有替他背黑锅。在潘海瀛升任市委书记后,动用特权安排纪委、审计局对赵恩亭进行调查,在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后,潘海瀛又授意和干预法检两院采取刑讯逼供、编造假证、非法取证等方式罗织罪名,采用了78种非法手段,炮制了一起荒唐的冤错案。最终,由沧州中院给赵恩亭安排了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非法同居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将赵恩亭判刑四年。硬生生把一个清正廉洁的基层劳模领导干部安排成了“罪犯”。

一、构陷赵恩亭的78法:

第一法:有罪推定,先抓人后立案2014年3月26日下午3点黄骅市检察院先将当事人带走,27日以涉嫌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8日才立案,后来这两项罪名全部撤销。此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5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属非法拘禁。而且,赵恩亭本人在黄骅市具有固定住处,检察院却采取了违法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系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还故意隐瞒了2014年3月26日至3月27日第一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询问笔录材料,隐瞒了赵恩亭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表上签字的材料,都没有入卷。但邮寄给赵恩亭家属的材料和检察院起诉书写了涉嫌三项罪。

第二法:没有证据,靠刑讯逼供获取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采用打、骂、冻、饿、疲(熬)、转、锁及威胁、引诱等惨无人道的手段对待赵恩亭和证人。证据是黄骅市纪委处理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

第三法:将3名相关证人先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后暴力取证,之后取保候审并撤案处理。

第四法:检察长赵广杰将证人叫到距工作单位50公里以外的家谋出具4份虚假证言栽赃陷害当事人赵恩亭。

第五法:讯问录音录像显示,反贪局长李东红查办赵恩亭的原因是赵恩亭得罪了书记,赵恩亭的父亲又到市委门前讨公道,激怒了书记,是因为赵恩亭等62个吃空饷的人影响他升正科了是想跟赵恩亭要钱。

第六法:黄骅市检察院派了不具有侦查权力和办案资格3个司法警察冒充检察官讯问并针对当事人赵恩亭和21名证人制作询(讯)问笔录61份违反刑诉法》第118条第1款。

第七法:无人讯问或只有一人讯问就形成的证言笔录51份被采用。黄骅检察院向黄骅法院移交的案卷中,竟然有3份讯问笔录上面没有侦查人员和记录人签字。没有检察官签字,只有不具备办案资格身份是法警记录人签字18份询问笔录。涉及12名证人19份证言。只有一名检察官签字,没有记录人,或记录人是法警的30份询问笔录,涉及16名证言。

第八法:黄骅检察院故意向黄骅法院隐瞒46张询问录音录像光盘。移交给黄骅市法院的10张光盘不是原版不合法是经过删除、剪辑、消音、屏蔽的不具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法:篡改一审案卷,违法修改证人证言22个。在一审法院质证后二审前,反贪局局长李东红、副局长高学新竟然蔑视法律,私自将一审卷宗中的22份证人证言进行篡改。

第十法:审判长和公诉人在神圣的法庭上共谋把赵恩亭如何办成犯罪,反贪局长14次到庭审现场监督庭长,给她送纸条。

第十一法:一审审判长剥夺赵恩亭辩护权、鉴定权、做伤检权、证人出庭权、调取证据权、新证据质证权六项权利

第十二法:二审审判长剥夺赵恩亭三项权利庭审时对绝大多数新证据不质证没有给当事人调取证据,没有召集证人出庭)。判决书采用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排除的证言,把总经理认定为专职司机。

另外六十六法的事实过程和证据附后,以目录展示。

当事人赵恩亭始终是零口供,所有证明标准高的书证都证明赵恩亭没有犯罪事实,而判决书没有采用,更没有说明理由。判决书所依据的间接证言全部相矛盾、不稳定、孤证、不能相互印证、缺乏证据链……。

最高检规定:程序违法,判决无效!

二、赵恩亭案应当重新审理的9个理由

1、原办案单位黄骅市检察院承认在赵恩亭案办理过程中存在8方面25个问题,相关责任人已作出检查,反贪局长、公诉科长已被黄骅市纪委监委撤销职务。建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机关重新审理。

2、沧州市政法委、沧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复查后再审。

3、沧州市中院两任院长以院长发现程序对赵恩亭案组织了2次复查,结果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符合再审条件,建议提起再审。

4、沧州中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会,听证员和听证律师的书面意见均为建议再审,并2次向沧州中院提出。

5、有137组(个)新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足以推翻原院判决。

6、沧州中院院长王宇辉2024年11月13日召开讨论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当提起再审。

7、刑法泰斗高铭暄论证无罪。

8、有举报职务犯罪重大立功情节,符合申诉再审条件。

9、赵恩亭案始作俑者潘海瀛因行贿部级领导干部被河北省纪委监委处理;原黄骅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广杰因徇私枉法、巨额受贿被判刑13年;原沧州中院副院长李勇因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干预案件办理、巨额受贿被河北纪委监委双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两级高级法院指令沧州中院启动再审

202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赵恩亭:

【最高人民法院】赵恩亭:您好!您的信访事项已办理完毕。您可通过本手机号码注册登录"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https://ssxfpt.court.gov.cn)"查看答复详情。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原审案号:(2021)冀刑申151号。寄信日期:2024.12.16。接受日期:2024.12.17。办结日期:2024.12.27。法信号:(2024)法信字第310060号。邮寄单号1270520658902。

最高院答复意见:请逐级申诉,并提交全部法律文书。

2025年4月7日,河北高院给赵恩亭答复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已将您的信件转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您可以通过本手机号码注册登录“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网站链接:https://ssxfpt.court.gov.cn)”查询办理答复情况。寄信日期:2025年2月20日,接受日期2025年4月7日。法信号:(2025)冀法信3794号。邮寄单号:1200333416113。

河北高院答复意见:请等待沧州中级法院接收信访。

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只有及时全面有效的纠错,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

但是,面对赵恩亭多次申请再审的诉求,面对两级高院的指令,面对9个再审的法定理由,沧州中院却置之不理,继续推诿、扯皮、拖延,不回复、不解决,不担当、不作为。这是否为不与上级保持一致的政治问题,不按司法程序办事的纪律问题,还是官僚主义,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一个基层的国家优秀公务员,蒙冤十年,生活陷于顿困,身心受到摧残,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沧州中院这一长期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官僚主义作风,是否在充当坏人的保护伞?

拔“伞”除根,是正邪不两立的斗争。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对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零容忍。赵恩亭案应引起更高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和人民一个交代!还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

我们盼望河北沧州这位“劳模”领导赵恩亭能够早日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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